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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誌銘台南會計師事務所:收取法定遲延利息免營業稅】

張誌銘會計師提醒各位新創業者,依財政部於112年12月6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204662230號所核釋發布的解釋令(以下稱該新函令),其中特別指出營業人銷售貨物勞務,因買方延遲付款而收取「法定遲延利息」(包含按民法第233條第1項所定之法定利率及約定利率計算者),將無須再開立發票且不課營業稅,解釋令發布前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將可追溯適用。

張誌銘會計師過去在諮詢時,發現有不少新創業者不清楚如何收取法定遲延利息,因此多依照財政部舊令規定必須課營業稅。不過2021年最高行政法院有一則判決,認定法定遲延利息不屬於「銷售額」範圍,財政部因此重新檢視相關函釋並發布新令。而前述該函令也有但書,若刻意藉由遲延利息規避租稅,國稅局仍會依據實際狀況個案論處,舉例來說,像是刻意壓低貨款、約定高利率,若國稅局查明有逃漏稅狀況,仍會依法核處。

此外張誌銘會計師特別提醒,在所得稅方面,若為B2B模式,賣方從買方收取法定遲延利息,過去特別規定買方在給付利息時免予扣繳;財政部該新函令則回歸一般規定,買方在給付遲延利息時應依規定辦理扣免繳申報。

張誌銘會計師認為,依《稅捐稽徵法》規定,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都能適用此解釋令,營業人若已依舊函釋規定將法定遲延利息申報應稅銷售額,可視自身營業稅核定情況申請更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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🔸本文章作者為張誌銘會計師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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